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确定发展对象是保证党员发展质量、落实“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要求的关键环节,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发展对象的具体内涵
第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党委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条 外单位转入入党积极分子特殊规定:对于从外单位转入我院的入党积极分子,若其在原单位党组织已完成一年及以上培养教育,原单位党组织完整开展培养考察、全套培养材料齐全规范,且原党组织书面认定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转入我院后须经党支部连续6个月及以上接续跟踪培养考察,综合现实表现优秀、各项条件达标,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学院党委审核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二、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治立场坚定,把政治标准摆在首要位置。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入党动机端正。持续主动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系统掌握党的基础理论、党史党章知识,对党有清晰、客观、正确认知,无功利化入党倾向,自觉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定期汇报思想动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基础要求。
第五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无处分记录。
第六条 按期完成教育考察和培训。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少于一年,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间完成党校培训且成绩合格。
第七条 1.常规标准: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在过去一年考察期内无挂科记录(补考及格按照未挂科对待),上学年综测排名年级前50%。如未达到上述综测排名要求,但满足以下对应类别任一条件,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并通过,可破格列为发展对象。
(1)破格条件(注:均要求第一完成人,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同等认定):
①综合性荣誉突出:在校期间获评本科生/研究生卓越学子、校级年度人物及以上荣誉称号;在校内、校外开展见义勇为、长期志愿服务等奉献行动,事迹被省级主流媒体专题报道,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②竞赛获佳绩:省级大学生A类竞赛一等奖;国家级大学生A类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A类竞赛所延伸的国际奖项获三等奖及以上;
③科研成果突出:发表SCI二区、国内一级期刊及以上论文1篇。
④应用型科研成果突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完成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制定、咨政报告并获厅局级及以上单位采纳或领导肯定性批示。
⑤参军入伍退役返校学生,服役期间获得部队嘉奖及以上荣誉,返校后思想、学习、日常表现优异。
(2)破格审批要求:符合破格情形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须单独出具《破格列为拟发展对象情况说明》,附荣誉证书、竞赛获奖证明、科研成果录用/授权证明、志愿服务台账等佐证材料,随发展对象材料同步上报学院党委。党委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留存完整会议记录归档,未通过党委集体讨论的,不得破格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积极做实事,先进性明显,群众威信高。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活动,特别是优良学风创建中(如学风领航团、最美示范班级等)能起到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或者经学院党委讨论,在重要比赛中为学院发展有突出表现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积极参与科研工作。积极参加学科竞赛,荣获校级以上优异成绩者;在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者;在学校、学院承办的各类省级、国家级会议中承担重要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热心公益志愿服务。积极分子考察期内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主动参与社会服务的,可优先考虑。
三、发展对象确定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一对一考察。由党支部组织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开展考察,考察采取支部书记一对一谈话的方式开展,全面、充分了解考察对象的真实入党动机、家庭基本情况、日常思想动态、三观认知素养以及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服务集体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表现,精准掌握考察对象的整体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听取党内外意见。支部委员会以群众座谈会形式,听取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各方面反映。座谈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同年级),座谈对象包括培养联系人、辅导员、班主任、党员和群众代表,群众座谈结论意见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形成,一般要求“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以上。
第十三条 研究拟发展对象人选。在一对一考察、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基础上,结合《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记录情况,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人选。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人选公示。党支部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姓名、学号、考察培养时长、主要现实表现、受理反馈联系方式,充分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公示期间收到的问题线索,由党支部及时核查处置,核查形成书面结论,公示存在影响入党问题的,不得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审查备案。学院党委经过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学院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四、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
第十六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发展对象确定后,由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对象包括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开展形式包括校内调查了解和校外函调政审。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开展集中培训。发展对象需参加短期线上/线下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考核需合格;若考核不合格,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九条 党委预审。政审合格、培训合格后,经学院党委预审通过后发放《入党志愿书》,并由入党介绍人指导其填写。完成后,由支部委员会确定日期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讨论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
五、其他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上级党委相关规定执行,由智能制造与能源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智能制造与能源工程学院党委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