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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2-12-14          浏览数 :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了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背景下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提升我校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特设立“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凡符合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学生,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条 交流项目

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对外交流项目。

第三条 资助方式和等级

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以资助的方式帮助学生在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实习、修读课程、毕业设计、协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文化交流和社会考察等活动。根据项目的类型,分别提供:(1)短期全额资助;(2)与国(境)外大学和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3)部分资助;(4)其他可行的资助。

除个别学校全额资助项目外,其他交流项目的费用均采取本奖学金资助和学生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资助项目分A、B、C、D四等,原则上A等项目为全额资助;B等项目每人资助8000一10000元人民币;C等项目每人资助4000一5000元人民币;D等项目每人资助2000一3000元人民币。对表现优秀,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酌情提高资助的等级。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突出;

(二)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三)外语符合要求;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评选方法

(一)成立学校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学生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和计财处负责人参与。

评选小组主要职责:(1)议定校级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确定本年度要资助的项目及资助等级和金额;(2)公布学校资助的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相关情况;(3)审定各资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4)指导交流项目的实施,检查实施情况。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学生处负责条例的拟订、宣传和解释以及其它相关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对外交流学生的学分确认工作;外事处提供对外交流相关信息、项目、计划,同时帮助获奖学生办理出国(境)事宜;计财处负责对外交流奖学金的筹划和发放。

(三)学校公布对外交流项目后,根据各个项目的不同要求,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学生处汇总初审,校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小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条 签约派出

(一)接受本奖学金资助出国(境)交流的大学生必须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并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全责。

(二)被录选者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对外交流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国(境)外滞留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全责等内容。

(三)获资助者完成交流项目后,应向校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发表有关论文和印发相关宣传材料时应注明接受该项奖学金资助。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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