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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2-12-13          浏览数 : 
    

一、项目简介

二、资助对象的遴选条件

三、资助对象的遴选程序

四、资助款划拨程序

五、年度资助再申请

六、资助终止条款

七、终止资助后空余名额的处理

八、对受助学生的服务

九、附则

一、项目简介

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维斯公司”)作为一家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长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2005年,真维斯公司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捐款900万,设立“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简称“真维斯基金”),以资助部分贫困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2008年,真维斯公司在原有捐款的基础上再次捐赠900万元,继续扩大助学基金的资助规模,使更多的贫困大学生受益。

“真维斯基金”从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面向全国24所高校实施助学活动。第一期资助计划实施6学年,其中2005-2006学年资助从大一至大四各个年级的学生直至其毕业,2006-2007和2007-2008学年资助大一、大二年级的学生直至其毕业,2008—2009学年开始不再资助大学新生,只资助已享受助学金的大学生或名额替换的学生至2010—2011学年大学毕业。资助标准为大一学生4000元/人•学年,大二学生2000元/人•学年,大三及大四学生1000元/人•学年。

第二期资助计划实施5学年,从2008-2009学年开始,2009-2010学年,2010-2011学年,三学年每年每校新增资助14名大一学生,并连续资助其至大三年级。资助标准为大一学生4000元/人•学年,大二及大三学生2000元/人•学年。为做好“真维斯基金”的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二、资助对象遴选条件

第一条 “真维斯基金”资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不含外招院系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就读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3、遵守本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4、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优先资助农村贫困学生,资助城市贫困学生的比例不应超过资助总人数的30%;

5、生活俭朴,自愿参加真维斯店铺勤工俭学;

6、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7、申请人为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总排名前70%;

8、承诺在校期间加入学校的公益性学生社团,参与公益互助和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工作后,在有能力时自愿向希望工程捐款,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学生。

三、资助对象的遴选程序

第二条 资助对象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实施期间,各实施学校在遴选受助学生时,在全校范围内通过校园网、校报、布告栏等方式公布“真维斯学基金”资助项目,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学生本人向项目实施学校校级项目执行机构提交申请;

3、项目实施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符合条件者以比实际资助多50%左右的人数确定待资助学生,会同当地真维斯公司通过参观、座谈、面试等形式,相互了解,双向选择,最后与真维斯公司共同确定受助新生。

4、在学校通过校园网、校报、布告栏等方式公示受助新生,公示文书中须注明本校项目执行机构监督电话及中国青基会监督电话010-64033897,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项目实施学校组织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填写《“真维斯基金”申请表》,编制《“真维斯基金”受助学生总表》,报省级青基会终审;省级青基会将通过终审的合格名单上报中国青基会。项目实施学校保留学生申请表一份,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资助款划拨程序

第三条 划拨程序如下:

1、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学校在11月15日前将《”真维斯基金”申请表》及本校《“真维斯基金”受助学生总表》报省级青基会,省级青基会审核后上报中国青基会,中国青基会收到上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下拨助学金至省级青基会;

2、省级青基会收到拨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将助学金向高校转拨的手续,同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报中国青基会;

3、高校在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助学金的发放,组织受助学生填写《“真维斯基金”学生领款签名册》,通过省级青基会报中国青基会;

4、受助学生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如未收到助学金,可直接向中国青基会和项目实施学校的项目执行机构查询;中国青基会和高校项目执行机构在受理查询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查明情况并保证受助学生收到助学金。

五、年度资助再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资助:

1、在上学年曾享受“真维斯基金”的资助;

2、仍符合“真维斯基金”的资助条件;

3、没有出现终止条款的情形;

4、完成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及相关公益活动,被评定为合

格。

第五条 对提出年度资助再申请的学生的遴选程序,执行本规则“三、资助对象的遴选程序”的规定。

六、资助终止条款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学期末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者,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合格)须补考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3、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4、有条件参加但拒绝参加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或在实践活动中被评估为不合格者;

5、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

6、因故中途退学、休学者;

7、家庭经济条件好转,能支付学习生活费用者。

第七条 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各项目实施学校,报中国青基会备案。终止资助自决定后的下一学年开始执行。对终止资助的学生,须填报《“真维斯基金”终止资助学生统计表》并通过省级青基会上报中国青基会。

七、终止资助后空余名额的处理

第八条 由于受助学生不跨学年提出资助再申请或因出现本规则第六条的情形被终止资助,由此产生的空余名额,由项目实施学校另行选择与原受助学生同年级的其他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选择办法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八、对受助学生的服务

第九条 在提供助学金的同时,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服务,帮助受助学生树立“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益意识”,理解和认同希望工程“助人自助”的根本目的。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学校要扶持受“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的学生成立公益性学生社团,有组织地开展公益互助和社会实践活动。公益社团可向当地真维斯公司提交活动策划案,申请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所有受助学生要根据中国青基会和真维斯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真维斯店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并以此获得社会经验。大一受助学生,每人每学年勤工俭学时间须满40小时;大二、大三受助学生,每人每学年勤工俭学时间须满80小时;大四受助学生不规定勤工俭学时数,但仍会为其提供店铺勤工俭学的机会,对于有意愿到真维斯公司写字楼实习的学生,真维斯公司会择优提供实习及录用机会。勤工俭学原则上安排在“五一”、“十一”、寒假和暑假等节假日集中完成工时数,特殊情况可由受助生与真维斯店协商确定。勤工俭学期间遵守真维斯店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受普通计时工各项待遇。

第十二条 建立省青基会、实施学校和当地真维斯公司的三方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两次,新学期开学一次,安排部署本省各项实施工作;学期末一次,总结学期资助工作和受助学生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勤工俭学等情况。例会由省青基会召集。

九、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青基会和真维斯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真维斯基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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