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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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2-12-13          浏览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校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浙江科技学院本科生培养方案》及《浙江科技学院本科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侚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超过规定修读年限者,不予注册。基本学制年限后未完成学业者学籍变动至低年级相应班级,具体弹性学制修读年限规定如下:

1、四年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修读年限为3~8年。

2、五年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5年,修读年限为4~9年。

3、“专升本”本科生基本学制为2年,修读年限为2~4年。

三、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原则上也不超过30学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应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的,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其它有关教育教学活动,按每半天2学时计。

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一学期旷课超过12学时,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超过24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超过36学时,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超过48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病假:应当持本校卫生所或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2、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请假。

4、体育课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体育委员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任课教师可要求其缴验医院证明。

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一周以内的病、事假由带队(指导)教师审批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核纪律,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核时,应当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未获得批准或无故缺席考核的均作旷考论(以下同)。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转换关系如下:

百分制 <60 60~69 70~79 80~89 90~100

绩点 0.0 1.0~1.9 2.0~2.9 3.0~3.9 4.0~5.0

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点 0.0 1.5 2.5 3.5 4.5

1、课程成绩应根据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2、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应当在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

如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组织补考的,应当由开课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本校卫生所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体育军训部批准可改上保健体育课,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内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3、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4、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的;

5、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且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能补修、补做的,由任课教师开具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名单并简要说明情况,在考核前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其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应当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以及无故缺席考核(即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设计创作,学生在学习期间(主要指第一课堂外)所实施的创新活动及其成果按一定标准计入学分。

五、重修、自修、免修、缓修与缓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或课程成绩及格但不够理想的均可重修,第一次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不论何种方形式的重修,在规定修读年限内重修次数均不限。

学生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而受到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在受到处分至少一个学期后,方可获得重修机会。

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及格后,其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学分绩点记为1。因成绩不够理想而重修的课程,其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入。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某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该课程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可通过自修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应当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学生重修的课程与其它修读的课程有冲突时,也可申请以上述自修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第一学期课程可在开学上课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凭准考证参加学期初学校单独组织的免修考核,成绩及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可获得学分。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八条 成绩优良或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高于其所在年级的课程,提前修读课程可在该课程开课学期上课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相应修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因个人原因需要暂缓修读当学期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部分课程的,则可以在开学两周内(或该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并办理缓修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若因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在考核前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1、因急病者,由本人申请并持本院卫生所医生签字的病情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2、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3、因对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没有把握者,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缓考一般不单独安排补考,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如冲突则顺延。毕业学年缓考者可参加为无机会安排重修的课程单独组织的毕业前免听课重修考核。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当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申请自费出国的;

4、申请离校创业的

5、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基本期限,可以连续休学,也可以多次休学,但其累计休学时间加上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修读年限。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等停发;

3、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本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并有证据表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校认为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的;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认为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学校审批;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转入低年级,凡转入低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各专业最终转专业的学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原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在学期末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程序以及转专业后的课程修读按照《浙江科技学院校内转专业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八、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应获得的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否则将给予退学警示。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

1、累计三次达到退学警示条件的;

2、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七款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按上述条款处理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会议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方式送达。所有退学学生的情况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作出最终退学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他离校手续按照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浙江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办理。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课程或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或不能取得毕业(或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修读年限。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可以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一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九条 毕业资格审核时所获总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少18学分之内(含18学分)者,可进入毕业环节,其在毕业学年内出现的不及格课程,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申请参加毕业前免听课重修考试。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获总学分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相比在15学分之内(含15学分)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规定修读年限内申请返校参加免听课重修考核(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免听课重修考核(补做)或到规定修读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考核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凡符合《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者,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浙江科技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浙江科技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手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造与发明、学科竞赛、体育锻炼、艺术活动、社会实践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通报表扬、通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等重要处分(处理),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之前,学校有关部门可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或根据处分(处理)实际需要举行听证会。具体办法详见《浙江科技学院学生重要处分(处理)听证会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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