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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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2-12-13          浏览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精神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原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财?ê?1993?êY52号)、《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ê?1994?êY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努力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同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校内的教学管理助理、实验室管理助理、学院行政管理助理、班主任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助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智力、体力劳动为主要内容。学生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本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 中心宗旨、工作原则

第五条 中心宗旨:“服务同学、回报社会、完善自我”。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学习和思想上的困难,在缓解经济困难的基础上着重培养综合素质,使之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人生观,把中心建设成为关爱他人、经济困难学生的历练人生的家园。

第六条 工作原则: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充分发挥高校智力和人才优势,不断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争取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自力更生,奋发学习,为培养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中心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不断进取,安心完成学业。

第八条 遵循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压力,促进其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九条 做好社会、学校联系经济困难学生的桥梁,规范勤工助学工作,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为在校经济困难学生争取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十条 倡导 “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我校大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增进经济困难学生之间、经济困难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协助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章 成员

第十二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渴望自强自立、承认本章程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均可成为本中心成员,非困难学生也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中心。在正式成为中心成员前需认真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请表》,提交给所在学院分中心,经审查批准备案后,即可成为中心成员,享受中心成员权利,履行中心成员义务。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中心工作顺利进行,中心设置工作成员组。凡中心成员均可提出申请加入工作成员组。中心工作成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业已加入中心,具有吃苦耐劳、务实创新的敬业精神,政治合格,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2.本专业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能将课余时间及精力投入到中心各项工作的;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社交能力,能够以饱满的热情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

4.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能切实贯彻执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尽心尽职地完成中心交付的各项任务;

5.工作人员组由中心机构成员、分中心机构成员两部分组成。每届工作人员任期为一年,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举行换届。换届期间,分中心机构成员由各分中心统一组织,择优录用。中心机构成员候选人由各分中心推优选拔后产生,由中心统一组织考核,择优录用;

6.中心干部在任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须向中心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中心主任会议批准后方可离职;中心主任、副主任在任期间因故离职,须向中心常务委员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中心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同时由中心常务委员会集体推举人员代行其职(若所余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则在一个月内增补新的成员)。

第十四条 中心成员的基本权利

1.讨论和决定本中心的重大事务;

2.对中心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实行监督;

3.参加中心及各分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

4.申请加入或退出中心工作成员组;

5.自愿放弃中心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成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2.遵守校纪校规、中心章程和有关规定,支持中心工作,积极参加中心活动,执行中心决议,完成中心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处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政策、校纪校规和中心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中心由两级机构组成。校级设立中心,各学院设立分中心,各学院分中心受校中心和所在学院领导。

第六章 中心机构

第十八条 中心常务委员会

由中心主任、副主任、中心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组成。其组成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职能是讨论、审核、修改并通过中心各类大型活动计划草案,校内外各种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及奖励名额分配计划草案,中心规章制度的修订。协调中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中心各部门有监督权和考核权。中心常务委员会直接对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

中心下设办公室、权益部、人力资源部、宣传部,网络部、外联部共六个机构。

办公室 负责中心工作的上传下达、各部协调、考核、中心值班安排、会议记录、文件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组织各种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工作;校级大型活动计划草案的制定;协助中心做好大型活动中各部具体分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中心经费往来账目。

权益部 做好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查岗、考核工作,对中心各部及成员有监督权;管理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资料。

人力资源部 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人员档案,定期对该档案进行核实、复查、加强动态管理,保证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负责人才招聘工作、岗前培训、上岗证件制作,以及家教中心的工作。

宣传部 承担中心的日常宣传工作,定期汇总整理中心人员的先进事迹,以各种方式宣传大家自强不息的精神;

网络部 负责中心网站的建设、维护、内容更新工作;承接校外单位的网站建设、版面设计、广告设计等业务,扩大中心在校内外的影响;做好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文艺设计工作;加强中心与校内其他社团的联系,树立中心良好形象。

外联部 负责中心对外业务联系、洽谈工作,保持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和合作,不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为本校经济困难学生争取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也为广大同学开展活动争取赞助;同时加强与校内其它学生社团组织联系和合作。

第七章 分中心机构

第二十条 分中心职责:

1.负责本学院分中心的日常工作;

2.执行上级部门决议和决定,完成中心布置的工作任务;

3.行使中心授予的各项职权;

4.收集、反馈学生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分中心部门

各学院分中心针对中心职能部门同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建立机构。分中心各部门有义务配合中心相关部门完成既定目标。

第八章 中心干部职责与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心部分

1.中心主任:指导、监督中心组织建设和各类活动。

2.中心副主任:中心设立两位副主任,副主任之间互为平行关系,协助主任完成各方面的工作。副主任直接对中心主任负责,主管中心的一切日常事务及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与分中心和中心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主持召开中心的例会等。中心副主任对整个中心负责。

3.中心各部长:办公室主任、各部长互为平行关系。负责实现本部门所属的各项职能,主持本部门日常工作。与中心其他各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和协作。对所属分中心相应部门有业务指导、监督权。

5.副部长:协助部长完成本部门各项职能及日常工作,主持完成部长所下派的各项日常任务及组织所属干事参加各类活动。协助部长对本部门的干事考核。副部长对本部门部长负责。

6.助理:有义务积极参加中心各类活动,配合本部门部长及副部长圆满完成各种任务。

第二十三条 分中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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