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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细则)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26-09-04          浏览数 : 
    

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高水平应用型研究生培养体系,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规定》(浙科大研[2024]3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计划招生的硕导,需积极参加学位点建设工作,保证充裕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三条 首次申请招生资格的硕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硕导培训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导师可独立1人或以导师组(一般为2人)形式指导研究生,第一导师单独和组建导师组招生累计不超过2次,且每个导师组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对于校外导师,仅学校为校外导师所在单位单独下拨招生指标的,可在下拨指标总数范围内作为第一导师。智能制造学院的研究生,原则上第一导师应为智能制造与能源工程学院在岗且具有当年招生资格的校内导师(含学科归属学院为本院的导师)。

第五条 第一导师须具备我校相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第一导师在退休(或延聘到期)日期之前至少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

第七条 导师(组)须为所指导的国内二、三年级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理工类不少于0.3万元/年。

第八条 导师(组)须满足学校当年发布的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中规定的近三年学术成果要求。

第九条 导师(组)应具有在研主持的科研项目,或作为前3参与在研项目并获得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须主持(含可独立支配)在账可用科研经费不少于5.0万元/生经费不可重复计算。

在满足科研经费要求的前提下,每年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研究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以第一导师身份首次招生必须具有主持的科研项目。近3年学校新引进的教师,没有在校科研经费的可按科研启动经费招生,在满足可用科研经费要求的前提下,每年招收研究生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条 导师不能履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对研究生思想引导、学业指导、心理疏导,特别是就业指导过程中疏于管理者,经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认定,可减少其研究生招生人数直至停招。

第十一条 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要求1名及以上导师具有海外留学6个月及以上经历,能熟练应用一门外语指导留学生学习及科研工作。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硕导聘任上岗程序

1. 导师(组)如实填写《硕导上岗申请表》;

2. 学院组织招生资格申报并审核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 学院发文确认聘任上岗的硕导名单。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1. 出现重大教学和实验事故;

2. 出国一年及以上;

3.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人次双盲评阅未通过

5. 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浙江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评为问题论文

6. 未按规定发放研究生的基本助研津贴;

7. 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发生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核减当年或下一年度招生指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1. 出现教学和实验事故,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2.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双盲评阅结果为“不同意答辩”意见次数≥1次;

3. 所指导同一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同批次双盲评阅结果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意见次数≥2次;

4.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浙江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评为非优良论文;

5. 所指导研究生就业率未到达学校规定的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因课题研究有特殊需要、科研成果突出、或培养质量特别优秀的导师,经导师本人申请、学院提名、研究生院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招生数量,同一导师每年招生最多不超过5人,包括:

1. 平台/基地专项指标。由学院牵头建设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和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每年各单列4个研究生招生指标,由平台/基地负责人统筹分配。相关导师(组)及研究生须积极配合平台/基地的建设工作。

2. 高水平纵向科研项目指标。为支持我院硕导牵头主持高水平纵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给予额外研究生指标,包括:国家级重点及以上项目,每项增加5个研究生指标;国家级面上项目(或资助金额≥50万元的其他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每项增加3个指标;国自然青年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每项增加2个指标;省部级一般项目,每项增加1个指标。

3. 服务地方产业指标。为支持我院硕导主动服务地方产业,岗位年度应完成的横向经费额度,每增加30万元,可增加1个硕士生招生指标(招生总数不超过5人)。该部分横向经费须为当年实际到账经费,仅作为岗位应完成数,不参与配套,亦不计入研究生毕业成果认定的经费依据。

4. 研究生培养质量指标。为鼓励我院硕导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者,每项增加2个招生指标;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每项增加1个招生指标;指导的研究生继续读博深造的,每人增加1个招生指标;指导的研究生获评校卓越学子的,每人增加1个招生指标。

第十六条 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浙江省学位论文抽检中3年内2次被评为问题论文,或出现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声誉的其他严重行为,暂停三年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智能制造与能源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智能制造与能源工程学院

202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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