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制造与能源工程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智能制造与能源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学院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等国家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浙江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科技大学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浙江科技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校级规章制度,紧密结合本院多类型风险的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用于开展教学实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习实训、社会服务的场所、场地及配套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机器人实验室、智能产线实验室、车辆结构与拆装实验室、车辆性能测试平台(底盘测功机、转鼓试验台)、发动机性能测试台架、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实验室、机械原理及设计、工程材料及热处理、数控技术实验室、燃料电池实验室、能源系统仿真与测试实验室、环境工程实验室(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材料制备与表征实验室、以及相关学科的科研项目组专用实验区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院必须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构建权责清晰、层层落实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建立并完善“学院—系/中心—实验室—实验人员”四级联动、全覆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第五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实验室安全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保障安全投入、决策重大安全事项及组织应对重大安全事故。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院领导、系/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及安全管理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a) 审定安全规划、制度及应急预案;
b) 部署年度计划,协调资源配置;
c) 监督各层级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安全检查;
d) 决定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e) 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第六条 各系/实验中心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直接领导责任人,负责:
1.落实学院安全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2.明确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监督履职;
3.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考核;
4.开展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
5.审核新建项目及科研项目安全;
6.配合各级安全检查与评估。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包括:
1.制订安全制度、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张贴明示;
2.组织入室安全培训与演练;
3.在门口明示安全信息牌(含责任人、危险类别、应急电话等)。
第八条 所有实验人员为自身安全直接责任人,必须:
1.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
2.通过安全准入考核与培训;
3.掌握危险识别与应急技能;
4.及时报告隐患与事故;
5.实验后清理现场,关闭水源、电源、气源,妥善处置废弃物。
第三章 主要安全管理内容
第九条 能源与环境类实验安全
1.热能动力与燃烧实验:
a) 涉及高温高压蒸汽、热水、燃烧火焰的实验,设备须定期检验,安全阀、压力表、温度控制器等安全附件必须灵敏可靠。
b) 燃烧实验需在耐火材料构筑的实验台上进行,远离可燃物,并配备灭火毯、灭火器。
c) 燃气管道、阀门须定期检漏,实验前必须进行通风换气。
2.储能与转化实验(除新能源汽车电池外,还包括超级电容、飞轮储能等):
a) 参照第十一条中高压电安全与电池安全管理要求。
b) 飞轮储能等高速旋转设备,必须有坚固的防护罩,并在真空或惰性气体保护环境下运行,防止高速碎片飞出。
3.环境工程实验:
a) 水处理实验:使用混凝、沉淀、过滤、生化处理等单元时,注意化学品投加安全和微生物防护。高空作业平台需防坠落。
b) 大气污染控制实验: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性气体等,实验必须在通风橱或局部排风装置下进行。采样与分析过程防止泄漏与中毒。
c) 固体废物处理实验:破碎、筛分等机械处理时注意机械伤害。涉及危险废物的,按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械制造类实验安全
1.机械加工设备(如车床、铣床、磨床、钻床、刨床、冲压机、剪板机等):
a)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设备操作、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b) 设备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罩、防护挡板、联锁装置、急停按钮等,并确保其有效可靠。严禁拆卸或屏蔽安全装置。
c) 操作前必须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工件装夹可靠性、刀具完整性等。操作时需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防护眼镜、防砸防穿刺劳保鞋,严禁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长发者必须盘入帽内。
d) 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必须集中注意力,严禁与他人攀谈、接听手机或从事任何与操作无关的活动。设备未完全停止前,严禁用手制动或触摸转动部件。
e) 加工产生的切屑应使用专用工具清理,严禁用手直接清理。工作区域应保持整洁,地面油污应及时清除,防止滑倒。
2.激光设备安全:
a) 激光设备需划定专用区域,设置激光安全警示标志。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项培训。
b) 根据激光等级配备相应的防护眼镜,确保激光光束路径上无易燃物和无关人员。
c) 定期检查激光器的冷却系统、光学元件和防护外壳。
第十一条 车辆工程类实验安全
1.整车性能测试(如底盘测功机、转鼓试验台):
a) 测试前必须对车辆进行严格固定,检查轮胎气压、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关键部件。
b) 测试区域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醒目的“测试进行中,严禁入内”警示牌。操作人员与观察人员须在隔离的控制室内进行操作和监控。
c) 测试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转鼓或测功机运行区域。紧急停车按钮必须确保功能有效且位置明确。
d) 注意通风,防止车辆尾气(尤其一氧化碳)在室内积聚。
2.新能源汽车实验:
a) 动力电池安全:电池包充放电测试、拆解、检测必须在专用防爆柜或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需佩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短路、过充、过放。配备电池热失控应急处置设施(如沙桶、D类灭火器)。
b) 高压电安全:所有高压部件(电池、电机、控制器等)及其接线必须明确标识“高压危险”。进行高压作业前必须断电、验电、放电,并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高压电工资格证或经过专项高压安全培训。
c) 燃料电池实验:涉及氢气等易燃气体,须在通风良好且装有氢气泄漏报警器的场所进行。气瓶存放与管理按第十四条执行,严禁泄漏。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采购与申购: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化学试剂、气体、油料等)必须通过学校指定的采购平台和供应商进行购买,严禁私自采购。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剧毒品等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系/中心、学院逐级审批,并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2.储存与保管:
a) 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安全柜或通风橱柜内,并按其化学性质(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氧化性等)分类、分项、分柜存放,严禁混放。禁忌物料严禁同柜储存。
b) 管制类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详细记录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盗措施和监控设施。
c) 化学品容器标签必须清晰、完整,标明名称、浓度、危险性提示等信息。无标签或标签脱落、模糊的化学品不得使用,需按不明物妥善处理。
3.使用与操作:
a) 实验人员必须了解所用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理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b) 操作挥发性、刺激性、有毒有害化学品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并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溅护目镜等)。
c) 实验室内化学品存放量应严格控制,以满足近期使用为宜,严禁大量囤积。实验台面不得放置过量化学品。
4.废弃物处置:
a) 实验产生的化学废液、废试剂、空瓶等废弃物须按学校规定进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容器盛装,粘贴学校统一印制的危险废物标签,详细注明废物成分、危险特性、产生人、日期等信息。
b) 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定期联系学校认可的有资质单位进行统一转运处置。
c) 剧毒化学品废弃物须单独收集、专门处置。
第十三条 气瓶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1.气瓶管理:
a) 气瓶必须直立固定放置在阴凉、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的位置,避免阳光直射。氧气瓶与可燃气体气瓶(如乙炔、氢气、甲烷)必须分室存放,间距不小于5米。
b) 气瓶须悬挂符合规范的状态标识牌(如“满瓶”、“使用中”、“空瓶”),并配有安全帽和防震圈。
c) 使用前检查减压器、压力表、管路是否完好,防止泄漏。可燃气体使用场所须安装气体泄漏报警器。
d) 气瓶使用情况须及时在《浙江科技大学特种设备(气瓶)使用管理记录》上登记。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
1.通用要求:仪器设备应建立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性能后方可操作。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机长)负责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和维护记录。操作人员须经严格培训和考核授权。
3.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管理,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高温、高速、高压设备:如马弗炉、烘箱、离心机、空压机等,使用时需格外谨慎,设置警示标识,必要时需两人在场。通宵实验须事先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巡查。
5.电气设备安全:
a)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程,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多个插线板串接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b) 大功率设备(如炉子、大型电机)须使用专用插座,不得接入普通照明电路。
c) 设备接地保护必须可靠。定期检查线路老化、绝缘破损情况。
d) 除非实验必需且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状态下长期通电或过夜运行。
第十五条 水电与消防安全管理
1.用水安全:定期检查水路,防止跑冒滴漏。下班或实验结束前务必关闭水源。涉及循环冷却水的系统,要防止断水导致设备过热。
2.用电安全:实验室不得使用电炉、电暖器等生活用大功率电器。配电箱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消防安全:
a) 实验室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b) 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烟雾报警器等)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师生应熟悉其位置和使用方法。
c)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饮食、留宿或存放个人大件物品。
d) 动火作业(如焊接)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护和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个人防护与内务管理
1.个人防护: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根据所在实验室的风险评估结果,规范穿着实验服或工作服,并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PPE),如安全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口罩、防噪声耳塞、安全帽、防砸鞋等。
2.内务管理:
a) 建立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实验台面不得放置与当前实验无关的物品。
b) 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台面、清洗器皿,整理仪器设备和试剂,妥善处理废弃物。
c) 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负责检查并关闭水、电、气、门窗,填写《实验室每日安全巡查记录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安全
1.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原则)。
2.项目规划阶段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设计方案须经学院、学校资产、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3.施工期间,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加强现场监督。
4.项目竣工后,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明确后续管理维护要求和安全责任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全面、严格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不得进入任何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体系:
1.校级通识教育:所有新生和新入职教职工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通识在线学习与考试。
2.院级专项教育:学院针对本院机械、车辆、能源环境等专业领域的典型风险,组织专项安全培训、讲座等知识学习。定期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安全知识宣讲。
3.实验室级针对性教育:各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首次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特定风险、设备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要求、应急预案、废弃物处理规定等,并保留培训记录。
4.留学生安全教育:留学生除完成学校通识测试外,须参加国际教育学院和本院组织的专项安全培训,确保其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准入流程:
1.通过学校安全通识考试。
2.参加学院组织的专项安全培训。
3.参加拟进入实验室的针对性培训,并通过考核。
4.签订《浙江科技大学智能制造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非本校人员(访问学者、合作单位人员、临时工等)进入实验室,须由校内对接单位或教师向学院提出申请,审核备案,明确安全责任,并完成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
第五章 科研项目安全准入
第二十三条 为从源头上管控科研活动安全风险,学院对所有利用学院实验室资源开展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横向及自主立项项目)实行安全准入审批制度。项目启动前,必须通过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后、实验开始前,向学院提交《智能制造学院科研项目实验室安全准入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详细阐述实验目的、流程、所使用的物料(化学品、生物材料、气体等)、设备(特种设备、高温高压设备等)、实验环境等,系统辨识其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估风险等级,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
2.项目组成员安全资质证明:参与实验的成员(包括学生)须已通过学校和学院要求的各级安全准入考核的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获批准准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实验方案、关键工艺、主要危险物料或核心人员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项目负责人须重新提交申请,进行风险再评估与准入审核。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化实验室安全检查机制。
第二十七条 检查形式与频次:
1.日常巡查:由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其指定的安全员每日对责任区域进行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电安全、设备状态、环境卫生、个人防护等,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每月对全院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和学院特点制定检查清单。
3.专项检查:针对危险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消防设施等重点领域,或特定时期(如假期前)组织的不定期深入检查。
4.随机抽查:学院领导、安全管理员可不定期对任何实验室进行随机抽查,以督促常态化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隐患整改流程: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现场指出,并下达《智能制造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内容、整改要求和期限。
2.相关实验室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至学院安全管理员。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提交书面说明及临时管控方案。
3.学院安全管理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核销。
4.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学院有权立即责令停止相关实验活动,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应保持冷静,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3.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4.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力保护公共财产,控制危险源。
5.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系/中心主任、学院领导及学校保卫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拨打火警119、急救120。
第三十条 事故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学院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学院级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学院配合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浙江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3.暂停实验资格、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4.报请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6.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科技大学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学校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学校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发布的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智能制造与能源工程学院
2025年11月1日